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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注: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军工保密资质认定的对象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申请保密资格 的单位,应当在其提交申请之日符合成立满三年的条件。
(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注:项目或产品涉密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本身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属于军工保密资格认定范围,不需要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或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由项目或产品委托方与承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监管责任。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
注: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参与企业经营生产活动,拥有实际的管理权、控制权、投票权的投资方式。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公司股票、公司债券、衍生券等金融工具,依靠股息、利息及买卖差价实现资本增值,而对企业经营活动不主动施加影响的投资方式。一致行动人是指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驶过程中,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多个投资者。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成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注:“境外人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含港澳台)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人员。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注:申请单位需要相对固定、符合保密要求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注: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保密规章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涉密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注: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是指申请单位在申请之日之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的窃密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和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发展需要,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审查批准,适时提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若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建设需求,承担重大创新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者具有相关成果,确需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报请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研究,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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