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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书(简称许可认证)的审查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实施,审批时间周期为10-12个月。许可证有效期5年。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4、保密资格证书;
5、环保验收达标文件;
6、消防达标文件;
7、公司章程;
8、财务审计报告;
9、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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